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专家意见的认定

根据《关于加强对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规〔2018〕1号)有关要求,吉木乃县喀尔交镇加尔阔拉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吉木乃县喀尔交镇科克阿德尔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已通过审查。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提出。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906-6184989

附件:1、《吉木乃县喀尔交镇加尔阔拉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2、《吉木乃县喀尔交镇科克阿德尔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吉木乃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吉木乃县喀尔交镇加尔阔拉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新疆江域生态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木乃县产城融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吉木乃县喀尔交镇加尔阔拉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吉木乃县自然资源局在阿勒泰组织有关专家于2025年4月30日进行了现场会审,聘请地质、采矿、经济、地环、土地复垦等专业的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名单附后)。

经专家组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编制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方案》符合规范要求。现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编制目的

矿区由7个坐标拐点组成,面积0.1726平方千米。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矿,露天开采方式,开采标高为768.9—749米,生产规模为30.00万立方米/年。

本次设计编制《方案》的目的:为办理采矿许可证;为本矿山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矿山开发环境评价提供依据;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开采依法进行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在确保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持续稳产;方案采用成熟先进的工艺和设备,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为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测及土地复垦提供技术依据,将矿山企业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生态保护修复基金的计提等提供依据,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义务提供重要依据;使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得以有效恢复,使被损毁的土地恢复并达到最佳综合效益的状态,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政策符合性

《方案》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合理,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的确定符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政策要求。

三、设计利用储量、设计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

《方案》编制地质依据吉木乃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截至2024年12月31日,矿区范围内768.90—749m标高,共探求推断资源量66.98万立方米;

本次设计利用的资源量为65.85万立方米,设计利用率95%,开采损失5%,采出资源量为62.56万立方米:

本次设计根据市场需求、矿床规模、开采技术条件,矿山生产规模确定为30.00万立方米/年,设计服务年限为2.09年。

四、采矿及选矿方案

矿山采用露天开采,自上而下水分层台阶式的采矿方法,设计采矿回采率95%。

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工艺流程如下:

挖掘机采挖→汽车运输→振动给料机→圆振动筛→滚筒筛→洗砂机→细砂回收机→成品砂。

五、产品方案

矿石属于亚硫酸盐非盐渍土,表土剥离后矿石直接用于高速、一级公路的上路堤、下路堤和其他等级道路的路床、上路堤、下路堤的铺设,不筛分,产品方案为砂石料原矿及少量的筛分后的砂石料。

六、绿色矿山建设

1、回采率

依据《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中对砂石料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设计回采率为95%。

根据矿山地质地形条件、矿体赋存特征,设计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台阶式采矿法,采矿回采率95%,符合“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2、选矿回收率

该矿产品主要作为建筑用砂石料,不涉及选矿作业。

3、尾矿综合利用率

本矿筛分产生的各类规格的产品,全部利用。

4、伴生资源利用

矿区内除分布有砂石料矿资源外,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矿产资源。

5、固体废弃物利用

依据《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7.3.1、7.3.2要求,本矿设计剥离的表土,集中堆存于表土堆放场,待矿山开采结束后,全部用于对采坑的覆土,可以达到规范要求。

七、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一)本次工作查明了矿山环境现状,分析了矿山环境发展趋势,其论述内容基本全面,结论基本正确。

(二)确定评估级别为一级,评估区面积0.1955平方千米,评估等级划分正确,评估范围确定合理。

(三)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进行了现状分析评估,经评估,现状条件下评估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弱,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地质灾害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轻。

(四)对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了预测评估,经评估,预测评估矿山开采对地下含水层的影响程度“较轻”;预测评估区规划露天采坑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为“严重”;规划表土堆放场、规划矿山道路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为“较严重”;其他区域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为“较轻”,矿山开采影响区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程度为“较轻-严重”; 预测评估矿山开采对水土环境的影响程度为“较轻”, 对大气污染的影响程度“较轻”。

(五)确定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原则、目标和任务,对矿区进行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并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治理以及监测方案,并进行了经费概算。

1、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划分为重点防治区(Ⅰ)、次重点防治区(Ⅱ)、一般防治区(Ⅲ)。重点防治区为露天采场,面积10.19公顷,次重点防治区为生活区、表土堆放场、工业广场和矿山道路,总面积为1.54公顷,其他区域为较轻区,总面积7.24公顷。

2、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1)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监测:对采矿场外围设置铁丝围栏长1900米,警示牌19个;开采期间进行清坡、清危处理。闭坑后对采场边坡进行筑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完成崩塌等地质灾害监测点的布置等。该项目工作贯穿整个矿山服务年限。

(2)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修复及监测:矿山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矿区绿化及除尘,矿山生产对含水层结构破坏较小,未来主要采取预防工程措施,矿山闭坑后可以自然恢复,不需要进行专门的修复。

矿山采用露天开采,评估区内无地表水体,矿体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和地下水位以上,对含水层破坏程度较轻,因此矿山不对含水层进行监测。

(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修复及监测:矿山开采期间优化开采方案,减少对地表的挖损、压占破坏;对废弃物尽可能综合利用,减少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恢复地貌。矿山闭坑后,将不再留用的地面建筑拆除,可利用材料外运再利用,建筑垃圾清运至喀尔交镇卫生处理站集中处置,对场地进行平整、覆土后撒播草籽,恢复为原土地利用类型,使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修复为与周边地形地貌相协调。针对开采区和矿山建设布局采用无人机监测,不专门设置监测点,监测频率1年监测1次。

(4)水土环境污染的预防、修复及监测:①矿山生产期间,矿山将生产活动控制在生产生活场地内,表土临时堆放至表土堆放场;定期清运生活垃圾运至喀尔交镇卫生处理站集中处置;避免对土地造成污染损毁。 ②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用于矿区洒水降尘及绿化。③矿山未来仅采取监测和预防工程措施,不采取治理工程措施。④可能引发土壤污染的区域布设监测点,加强对土壤环境的动态跟踪监测。

(5)大气环境的预防、修复及监测:大气环境污染较轻,无需设计大气环境污染修复,以预防措施为主。通过对矿山调查可知,矿山正常规范开采,通过洒水降尘措施后,对大气污染程度较轻,暂不设置监测点。

八、矿区土地复垦

1、矿区土地利用现状

矿区范围面积11.73公顷,土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土地权属为吉木乃县国有。

2、土地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

本方案复垦区面积11.73公顷,包括规划露天采场、生活区、工业广场、表土堆放场和矿山道路,其他未损毁区域保持原状,不属于本矿山复垦责任,最终确定本方案复垦责任范围面积为11.73公顷,土地复垦率100%。

3、矿区土地适宜性评价

本方案复垦适宜性评价范围为复垦责任区,合计面积11.73公顷,包括露天采场、生活区、工业广场、表土堆放场、矿山道路等,确定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向以恢复原功能为主,即复垦为裸土地。

4、土地复垦工程措施

本方案划分5个土地复垦单元,分别为采矿场复垦单元、生活区复垦单元、工业广场复垦、表土堆放场复垦、矿山道路复垦单元。

土地复垦措施主要包括设施和硬化层拆除清运处置、平整工程、覆土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

5、土地复垦监测

在复垦单元设置3个监测点,主要为土地损毁监测、土地复垦效果监测。监测成果由矿山企业自行管理,必须派专人长期存档和管理。

6、土地复垦实施年限

矿山基建期0.08年,矿山服务年限2.09年,复垦期0.25年,管护期3年,确定《方案》的工作期为5.42年(2025年5月—2030年9月)。方案中生态保护修复有关内容适用年限暂定为5年,5年后矿山已闭坑,方案不再修编。当矿山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时,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7、土地复垦阶段工作安排

矿山生产期主要进行土地损毁监测,待矿山闭矿后立即全面开展土地复垦工程。因此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工作安排,即第一阶段自2025年5月—2027年6月矿山处于基建+生产阶段,主要对各复垦单元进行土地损毁监测;第二阶段2027年7月—2030年9月,为复垦期和管护期,主要对复垦区域进行复垦和监测,确保复垦效果达到预期目的。

九、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总投资368.9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35.40万元,项目流动资金33.54万元;项目生产期年总成本费用平均为475.61万元,生产期年平均不含税营业收入为975万元,生产期平均年利润总额436.21万元,生产期平均年上缴所得税109.05万元,生产期年平均净利润为327.16元;项目总投资净利润率130.06%,税后投资回收期1.03年。

吉木乃县产城融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吉木乃县喀尔交镇加尔阔拉建筑用砂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静态总投资82.39万元。其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静态总投资估算费用约10.00万元,工程施工费6.51万元,监测2.01万元,其他费1.10万元,预备费0.38万元;土地复垦工程静态总投资为72.39万元,工程施工费58.13万元,监测费与管护费2.88万元,其他费用8.07万元,预备费3.31万元。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勘察设计。

2.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尽量减少废污水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污水必须采取对地质环境影响最小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

3.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方法开采,控制开采边界,这样既能改善矿山环境,又可为今后的集中治理节约财力、物力,从而达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的目的。

4.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及时恢复损毁用地的土地功能。

5.矿山工作人员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对铁丝网围栏、警示牌等进行监测,损坏及时进行修补及更换。按方案设计对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水土环境污染及大气污染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6.本方案设计工程量及投资仅为初步估算,具体实施时应请有资质单位按各项相关工程的设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考虑到未来情况的多变性、物价涨幅等情况,对于方案远期设计投资估算仅供参考。

7.本《方案》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测及土地复垦的技术依据之一,不代替相关工程勘察、治理设计。建议布吉木乃县产城融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进行工程治理时,委托相关单位对本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专项工程勘察、设计。

8.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时,应当重新编制本方案;

9.本方案通过审查后,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应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2:

《吉木乃县喀尔交镇科克阿德尔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新疆江域生态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木乃县产城融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吉木乃县喀尔交镇科克阿德尔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吉木乃县自然资源局在阿勒泰组织有关专家于2025年4月30日进行了现场会审,聘请地质、采矿、经济、地环、土地复垦等专业的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名单附后)。

经专家组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编制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方案》符合规范要求。现形成评审意见如下: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编制目的

矿区由4个坐标拐点组成,面积0.1129平方千米。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矿,露天开采方式,开采标高为+618~+604米,生产规模为20.00万立方米/年。

本次设计编制《方案》的目的:为办理采矿许可证;为本矿山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矿山开发环境评价提供依据;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开采依法进行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在确保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持续稳产;方案采用成熟先进的工艺和设备,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为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测及土地复垦提供技术依据,将矿山企业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生态保护修复基金的计提等提供依据,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义务提供重要依据;使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得以有效恢复,使被损毁的土地恢复并达到最佳综合效益的状态,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政策符合性

《方案》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合理,设计利用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的确定符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政策要求。

三、设计利用储量、设计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

《方案》编制地质依据吉木乃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截至2024年12月31日,矿区范围内+618~+604m标高,共探求推断资源量41.76万立方米;

本次设计利用的资源量为40.44万立方米,设计利用率97%,开采损失3%,采出资源量为39.23万立方米:

本次设计根据市场需求、矿床规模、开采技术条件,矿山生产规模确定为20.00万立方米/年,设计服务年限为1.96年(2年)。

四、采矿及选矿方案

矿山采用露天开采,自上而下水分层台阶式的采矿方法,设计采矿回采率97%。

无选矿。

五、产品方案

矿石属于亚硫酸盐非盐渍土,表土剥离后矿石直接用于高速、一级公路的上路堤、下路堤和其他等级道路的路床、上路堤、下路堤的铺设,不筛分,产品方案为砂石料原矿。

六、绿色矿山建设

1、回采率

依据《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中对砂石料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设计回采率为97%。

根据矿山地质地形条件、矿体赋存特征,设计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台阶式采矿法,采矿回采率97%,符合“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2、选矿回收率

该矿产品主要作为建筑用砂石料,不涉及选矿作业。

3、尾矿综合利用率

本矿筛分产生的各类规格的产品,全部利用。

4、伴生资源利用

矿区内除分布有砂石料矿资源外,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矿产资源。

5、固体废弃物利用

依据《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7.3.1、7.3.2要求,本矿设计剥离的表土,集中堆存于表土堆放场,待矿山开采结束后,全部用于对采坑的覆土,可以达到规范要求。

6、废水利用

矿山不涉及选矿作业,无选矿废水。矿山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

矿山生活区建有污水处理池一座,容积6m3,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处理池处理。

七、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一)本次工作查明了矿山环境现状,分析了矿山环境发展趋势,其论述内容基本全面,结论基本正确。

(二)确定评估级别为二级,评估区面积0.1410平方千米(14.10公顷),评估等级划分正确,评估范围确定合理。

(三)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进行了现状分析评估,经评估,现状条件下评估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弱,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地质灾害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轻。

(四)对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了预测评估,经评估,采矿活动易引发、加剧并遭受崩塌地质灾害,可能产生崩塌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采矿场,面积8.14公顷,危害程度中等,危险性中等,对地形地貌影响程度为严重;生活区、表土堆放场和矿山道路对地形地貌影响程度较严重,面积0.90公顷,以外区域对地形地貌影响程度较轻,面积为5.06公顷;其他地质环境问题的影响程度较轻。将评估区划分为矿山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和较轻区,面积分别为8.14公顷、0.90公顷、5.06公顷。

(五)确定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原则、目标和任务,对矿区进行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并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治理以及监测方案,并进行了经费概算。

1、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划分为重点防治区(Ⅰ)、次重点防治区(Ⅱ)、一般防治区(Ⅲ)。重点防治区为露天采场,面积8.14公顷,次重点防治区为生活区、表土堆放场和矿山道路,总面积为0.90公顷,其他区域为较轻区,总面积5.06公顷。

2、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1)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监测:对采矿场外围10米处设置铁丝围栏长1255米,警示牌13个;开采期间进行清坡、清危处理。闭坑后对采场边坡进行筑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完成崩塌等地质灾害监测点的布置等。该项目工作贯穿整个矿山服务年限。

(2)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修复及监测:矿山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矿区绿化及除尘,矿山生产对含水层结构破坏较小,未来主要采取预防工程措施,矿山闭坑后可以自然恢复,不需要进行专门的修复。

矿山采用露天开采,评估区内无地表水体,矿体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和地下水位以上,对含水层破坏程度较轻,因此矿山不对含水层进行监测。

(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修复及监测:矿山开采期间优化开采方案,减少对地表的挖损、压占破坏;对废弃物尽可能综合利用,减少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恢复地貌。矿山闭坑后,将不再留用的地面建筑拆除,可利用材料外运再利用,建筑垃圾清运至喀尔交镇卫生处理站集中处置,对场地进行平整、覆土后撒播草籽,恢复为原土地利用类型,使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修复为与周边地形地貌相协调。针对开采区和矿山建设布局采用无人机监测,不专门设置监测点,监测频率1年监测1次。

(4)水土环境污染的预防、修复及监测:①矿山生产期间,矿山将生产活动控制在生产生活场地内,表土临时堆放至表土堆放场;定期清运生活垃圾运至喀尔交镇卫生处理站集中处置;避免对土地造成污染损毁。 ②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用于矿区洒水降尘及绿化。③矿山未来仅采取监测和预防工程措施,不采取治理工程措施。④可能引发土壤污染的区域布设监测点,加强对土壤环境的动态跟踪监测。在生活污水处理池建立1处水环境监测点,水质排放监测每年2次;矿部生活区及露天采场处,共布置2个监测点,每年取土壤测试样1次。

(5)大气环境的预防、修复及监测:大气环境污染较轻,无需设计大气环境污染修复,以预防措施为主。通过对矿山调查可知,矿山正常规范开采,通过洒水降尘措施后,对大气污染程度较轻,暂不设置监测点。

八、矿区土地复垦

1、矿区土地利用现状

矿区范围面积11.29公顷,土地类型为裸土地,土地权属为吉木乃县国有。

2、土地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

本方案复垦区面积9.04公顷,包括规划露天采场、生活区、表土堆放场矿山道路,其他未损毁区域保持原状,不属于本矿山复垦责任,最终确定本方案复垦责任范围面积为9.04公顷,土地复垦率100%。

3、矿区土地适宜性评价

本方案复垦适宜性评价范围为复垦责任区,合计面积9.04公顷,包括露天采场、生活区、表土堆放场、矿山道路等,确定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向以恢复原功能为主,即复垦为裸土地。

4、土地复垦工程措施

本方案划分4个土地复垦单元,分别为采矿场复垦单元、生活区复垦单元、表土堆放场复垦、矿山道路复垦单元。

土地复垦措施主要包括设施和硬化层拆除清运处置、采坑回填、平整工程、覆土工程等。

5、土地复垦监测

在4个待复垦单元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要为土地损毁监测、土地复垦效果监测。 监测成果由矿山企业自行管理,必须派专人长期存档、管理。

6、土地复垦实施年限

矿山基建期0.17年,矿山服务年限1.96年,复垦期0.17年,确定《方案》的工作期为2.30年(2025年4月—2027年7月)。方案中生态保护修复有关内容适用年限暂定为5年,5年后矿山已闭坑,方案不再修编。当矿山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时,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7、土地复垦阶段工作安排

矿山生产期主要进行土地损毁监测,待矿山闭矿后立即全面开展土地复垦工程。因此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工作安排,即第一阶段自2025年4月—2027年5月矿山处于基建+生产阶段,主要对各复垦单元进行土地损毁监测;第二阶段2027年6月—2027年7月,为复垦期,主要对复垦区域进行复垦和监测,确保复垦效果达到预期目的。

九、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总投资478.9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435.43万元,项目流动资金43.54万元;项目生产期年总成本费用平均为684.05万元,生产期年平均不含税营业收入为1548万元,生产期平均年利润总额795.82万元,生产期平均年上缴所得税198.96万元,生产期年平均净利润为596.86元;项目总投资净利润率166.15%,税后投资回收期0.59年。

吉木乃县产城融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吉木乃县喀尔交镇科克阿德尔建筑用砂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总投资估算和土地复垦总投资估算可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动态总投资为43.36万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静态总投资42.69万元,服务年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静态总投资10.02万元,土地复垦工程静态总投资32.67万元。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勘察设计。

2.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尽量减少废污水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污水必须采取对地质环境影响最小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

3.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方法开采,控制开采边界,这样既能改善矿山环境,又可为今后的集中治理节约财力、物力,从而达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和谐发展的目的。

4.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及时恢复损毁用地的土地功能。

5.矿山工作人员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对铁丝网围栏、警示牌等进行监测,损坏及时进行修补及更换。按方案设计对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水土环境污染及大气污染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6.本方案设计工程量及投资仅为初步估算,具体实施时应请有资质单位按各项相关工程的设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考虑到未来情况的多变性、物价涨幅等情况,对于方案远期设计投资估算仅供参考。

7.本《方案》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测及土地复垦的技术依据之一,不代替相关工程勘察、治理设计。建议布吉木乃县产城融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进行工程治理时,委托相关单位对本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专项工程勘察、设计。

8.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时,应当重新编制本方案;

9.本方案通过审查后,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应按照本方案执行。

文章来源于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网: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专家意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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