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相关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族贸易扶持政策,按照自治区、地区民委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县民贸企业申报、动态调整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民族贸易企业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农副产品;
3. 企业必须是规范合法企业,即:管理运营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凡是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1.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材料;
2. 填报《民族贸易企业资质确认表》(附件1)《申报企业承诺函》(附件2)(需法人代表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附件3)
3. 提供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少数民族生成生活必须品、民族地区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的销售台账;
4. 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包含经销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简称民贸商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相关内容。2025年新成立的企业,由于企业会计年度尚未结束,无法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的,暂以企业填报的《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和企业2025年度台账为基本依据认定;
5. 必要的企业资质。如:营业执照、商标、专利证书、各类许可证、清真食品标志牌副本、企业信用报告等材料,企业大门、生产车间、销售产品等必要图片。
三、申报时间及其它事项
1. 申报时间截至2025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请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1份送统战部,地址是县委县政府大楼435办公室,申报的企业必须提前与统战部工作人员联系,工作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其生产经营情况。
2. 对我县已认定的民贸企业,本次同步开展清理调整工作,相关企业需提供2024年度企业第三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需包含“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产品销售额占民族贸易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于9月30日前报统战部435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民贸企业资格。
3. 我县已认定的民贸企业,如已变更法人、经营范围、股权形式等企业信息,企业须于9月30日前向统战部提供更名申报材料,否则不能继续享受有关民贸企业优惠政策。 统战部联系人:阿尔达克 联系方式:13345315222
文章来源于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网:关于开展民贸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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