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阿勒泰市人民政府网:关于对《阿勒泰市城区东环线供排水、供热管网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对《阿勒泰市城区东环线供排水、供热管网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求意见的通告
阿勒泰市城区东环线供排水、供热管网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各位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8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阿勒泰市人民政府近期拟实施阿勒泰市城区东环线供排水、供热管网建设项目,需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
阿勒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项目名称
阿勒泰市城区东环线供排水、供热管网建设项目。
三、项目批准文件
《关于阿勒泰市城区东环线供排水、供热管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阿市发改投资〔2020〕181号)。
五、征收范围
阿勒泰市城区东环线供排水、供热管网建设项目范围内(具体范围以阿勒泰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为准)。
六、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二)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征收项目符合《条例》第九条,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七、征收目的
推动阿勒泰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公园城市建设,服务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地块供给、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八、征收时间
发布征收决定时间: 2025年 6 月28日;
签约期限:2025年6月 28日至 2025年7月 28日;
搬迁期限:2025年7月 8日至 2025年8月 18 日。
九、补偿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户,根据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位于:阿勒泰市尚桦城小区、聚福苑小区、阿禾人家小区。
(1)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阿勒泰市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在东环线供排水、供热管网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原则上以1:1(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市政府承担。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户按照政府回购价格进行购买(具体价格根据楼层系数确定);其土地、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经评估后,另行予以货币补偿;
(2)在征收范围内的住户,住宅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户,政府按最低保障政策(唯一住房),给予5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户按照政府回购价格进行购买(具体价格根据楼层系数确定);
(3)被征收人提出按面积置换的,对于被征收人房屋面积超出120平方米,原则上可选择两套安置房,对于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户按照政府回购价格进行购买(具体价格根据楼层系数确定);
(4)土地补偿方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一条,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按照评估价给与补偿。
(二)属特殊情况的,被征收户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由征收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用等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选择期房的安置户临时安置过渡费1400元/月,按照实际交房时间给予补助,补偿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每半年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1000元/户,特殊情形按实际产生搬迁费核算;电视、电话移机费各100元,太阳能拆装费400元;三相电安装费5000元,天然气初装费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补偿。被征收人房前屋后树木补偿价格根据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阿勒泰市城市改造征用树木标准》确定。自开垦地由林草及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出具确认单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1000元/户,特殊情形按实际产生搬迁费核算;电视、电话移机费各100元,太阳能拆装费400元;三相电安装费5000元,天然气初装费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补偿。被征收人房前屋后树木补偿价格根据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阿勒泰市城市改造征用树木标准》确定。自开垦地由林草及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出具确认单进行补偿。
十一、不予补偿的情形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
(二)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超出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市自然资源局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十二、征收补偿费用监管情况
本次征收补偿资金由阿勒泰市财政局实行专款专用、足额保障;
阿勒泰市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十三、被征收人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条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可在2025年6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公示期满后,将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联系电话:2122820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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