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令

春季来临,风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为全县各族人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本禁火令自2025年4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

二、禁火期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焚烧垃圾、各类农作物秸秆、废旧地膜、动物粪便、树枝、杂草和其他易燃可燃物。

(二)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公墓、陵园需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三)严禁放火烧荒和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四)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五)严禁焚烧杨絮、柳絮。

(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七)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结电线。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九)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十)苇区、苇厂及林地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十一)消防部门在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将对危险部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

(十二)凡违反本禁火令的,有关职能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老人、儿童、精神病人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五、本通告由布尔津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2345   火警电话:119

 

布尔津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4月1日

文章来源于布尔津县人民政府网: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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